在刑事訴訟流程中,警察逮捕權利告知並非只是形式程序,而是確保當事人基本人權的核心機制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(俗稱刑訴95),司法警察在對被告執行逮捕、拘提時,應明確告知其擁有的三項法定權利。若未依法告知,不僅可能導致證據無效,甚至影響整體訴訟進行。
刑事訴訟法第95條三項權利是什麼?告知程序與實務案例完整解析
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,警方在逮捕被告時,應向其明確告知三項權利:
- 有保持緘默權
- 得陳述意見
- 得選任辯護人
這些逮捕三項權利的告知,目的在於保障被告的訴訟權益與程序正當性。實務中,若警方未告知,即便後續有自白,也可能因違反告知程序而被法院排除作為證據。
以2023年某毒品案件為例,警方未依程序告知三項權利,導致嫌犯當場承認藏毒行為,但該自白未被法院採納,案件結果因而翻轉。
從中可見,刑訴95不僅是條文規範,更直接影響刑事責任的成立與判決。

四項權利告知與刑訴95有何不同?從警察實務操作看法律落實程度
「四項權利告知」常被用來與「三項權利告知」混淆。實際上,兩者略有差異:
- 三項告知(刑訴95條):適用於逮捕或拘提當下,對「被告」進行。
- 四項告知:則加入「不得違背其意願使其為不利陳述」這項保障,適用範圍更廣,如訊問階段的告知。
實務上,部分基層警察仍存在程序疏漏,如僅部分告知、或僅口頭未錄音存證,這些皆可能造成程序瑕疵甚至撤銷起訴。
因此,從防衛權保護角度出發,落實完整告知程序已成為刑事偵查與審判正當性的重要一環。
警察未依刑訴95進行警察逮捕權利告知,會影響哪些法律程序?從拘提到審理實務一次解析
當警察未依法依刑訴95條進行「警察逮捕權利告知」,影響層面包含:
- 自白無效:違反程序正當,該自白恐成為非法證據。
- 證據排除:依刑訴158-4條,逕自取得之證據可能遭法院排除。
- 程序瑕疵影響審判:初期程序不合法,恐導致後續偵查程序受損,甚至形成冤案爭議。
有些案件甚至因告知瑕疵,遭高等法院駁回定讞判決並發回重審。可見,「警察逮捕權利告知」若未確實履行,將造成實質程序風險與司法資源浪費。
刑事訴訟流程中,何時會引用刑訴95?通緝、拘提、逮捕時機一次搞懂
在刑事訴訟流程中,刑訴95適用於以下環節:
- 現行犯逮捕
- 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
- 法院裁定拘提令
- 通緝執行現場
以上情境皆須當場進行「三項權利告知」,並紀錄於筆錄或錄音中,作為未來法院認定證據程序正當性的依據。
此外,實務上部分單位雖具備書面模板,但告知內容、對象與紀錄方式不一,需進一步統一規範。總結來說,刑訴95在各種逮捕場景中均屬剛性規定,其適用範圍廣泛且關係重大。
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修法背景與實務爭議:您該注意的三大風險
刑訴95最早立法於1967年,後因人權觀念演進、程序正義意識提升,於2003年、2013年歷經修正。近期實務爭議多集中在:
- 未錄音錄影導致告知無從舉證
- 未確認嫌犯是否真正理解權利
- 告知流於形式或使用術語模糊
這些問題衍生出「告知有而無效」的風險,即使警方認為已盡責,法院卻可能認定告知瑕疵成立,進而導致整體起訴架構不穩。因此,正確適用刑訴95並落實在制度與實務細節中,才能有效保障人權與提升司法正當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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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篇針對刑訴95條文解析,從「三項告知」、「警察逮捕權利告知」、「四項權利告知差異」、「流程適用」、「修法背景」五個層面,逐一釐清您在實務上可能遭遇的法律風險與應對方式。若您正面臨拘提、逮捕、或覺得權利未被妥善告知,尋求專業法律協助至關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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