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 在規定什麼?從共同辯護人制度、程序限制到實務運作解析,帶您完整理解刑事訴訟法 31 條 對刑事訴訟程序公平性的關鍵影響
在多名被告涉入同一刑事案件時,許多人直覺認為「找同一位律師比較省錢、也比較好溝通」,但在刑事訴訟制度中,這樣的做法反而可能傷害被告自身的防禦權。刑事訴訟法31 正是為了避免共同辯護所產生的利益衝突,而設下的重要程序限制。若未理解這項規定,不僅可能導致辯護無效,甚至影響整個案件的審判結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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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多名被告涉入同一刑事案件時,許多人直覺認為「找同一位律師比較省錢、也比較好溝通」,但在刑事訴訟制度中,這樣的做法反而可能傷害被告自身的防禦權。刑事訴訟法31 正是為了避免共同辯護所產生的利益衝突,而設下的重要程序限制。若未理解這項規定,不僅可能導致辯護無效,甚至影響整個案件的審判結果。

當一個人被列為刑事案件的被告時,最常出現的疑問之一就是:「我一定要找律師嗎?」、「什麼時候才能請辯護人?」、「如果沒有辯護人,程序會不會違法?」這些問題的答案,其實都與 刑事訴訟法27 條密切相關。
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不只是形式上的權利宣示,而是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,被告防禦權能否真正落實的關鍵起點。

台灣的 詐騙刑法 以《刑法》第339條為核心條文,其規範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詐欺他人使交付財物」之行為。隨著詐騙型態不斷演變,法院實務對「詐欺故意」「交付行為」與「因果關係」的認定也愈發嚴謹。2025 年的司法趨勢顯示,法官更重視證據的主客觀連結,強調「是否存在欺罔意圖」與「被害人是否因誤信而損失財產」。總體而言,詐騙刑法的重點在於「意圖+行為+損失」三者缺一不可,否則難以成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