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罪是我國常見的刑事案件之一,無論是交易糾紛、投資糾紛還是社群詐騙,都可能構成犯罪。本篇文章將依據《刑法》第339條,解析詐欺罪如何成立的四大要件、量刑依據、金額是否影響構罪、口頭約定是否能成罪等常見疑問,協助讀者正確認識詐欺罪的法律風險與界線。
詐欺罪如何成立?構成要件四步驟解析與實務常見誤解說明
依我國《刑法》第339條,普通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包含以下四個要素:
- 有欺罔行為:例如捏造虛假資訊、偽造合約、誤導對方判斷。
- 使人陷於錯誤:被害人因信以為真而產生錯誤認知。
- 交付財產或利益:被害人因錯誤認知而作出不利自己之財產處分。
- 加害人取得不法利益:且該利益與欺罔行為有明確的因果關係。
實務中最常見的誤解是「只要對方不履約就是詐欺」。事實上,契約不履行若未有「一開始就欺騙意圖」,通常構成民事糾紛,而非詐欺罪。
是否成立詐欺罪,需從行為動機、欺騙內容、對方是否因此處分財產等角度判斷,並非「承諾未履行」就會構罪。
詐欺罪成立金額有限制嗎?是否金額太小就不會構成刑責?
在我國刑法中,詐欺罪成立並無金額門檻。不論是詐騙一元或百萬,只要構成四大要件,就可能被認定觸法。
但金額大小將影響下列因素:
- 是否屬於普通詐欺罪(刑法第339條)或加重詐欺罪(如對未成年、長者、災難中人實施詐欺)
- 法官裁量刑期與是否給予緩刑
- 檢察官是否提起公訴或以不起訴處理
舉例:即使詐騙金額僅100元,若有明確詐騙動機與證據,檢察官仍可能起訴,惟法院判刑可能較輕甚至易科罰金。
詐欺罪成立金額不設限,但金額會影響量刑,金額越高、犯意越深、行為越隱匿,越可能構成重大刑責。

詐欺罪成立要件也可能包含口頭承諾嗎?無書面合約是否能成罪的法律解釋
許多人誤以為「沒有簽合約,就不算犯法」,但依實務見解,即使僅有口頭承諾,只要有「惡意欺騙」且導致被害人交付財物,仍可能成立詐欺罪。
常見情境:
- 以投資為由口頭承諾高獲利,實際無操作行為
- 無意履行契約內容,僅為取財設局
- 冒充他人身分,口頭要求借款、購物等
法院判決會依通話紀錄、Line對話、轉帳紀錄等間接證據佐證犯意與因果關係。
詐欺罪成立要件不限定於書面文件,重點在於是否以虛偽手段使人處分財產並取得利益,即使口頭也可能成立。
詐欺罪會判多久?依照案件金額與行為態樣的量刑原則與案例分析
依《刑法》第339條,普通詐欺罪刑責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併科罰金,但若情節重大、涉及多人、加重情節,則可能依339-4條改以加重詐欺罪論處,刑度最重可達7年以上。
法院量刑時考量因素包括:
- 是否累犯或初犯
- 是否已賠償被害人
- 詐欺金額大小與受害人數
- 是否組織性、跨境或持續詐騙
實務上,若屬單純個案、初犯、金額小且有和解者,法院多給予緩刑或科罰金。但若為社群詐騙、假投資詐騙等集團行為,常判處數年徒刑。
詐欺罪刑責具彈性,最輕可科罰金,最重可能入監7年以上,建議勿心存僥倖,應釐清案件真實性與對應法律風險。
詐欺罪不成立的常見情況有哪些?與民事糾紛、契約不履行的界線釐清
並非所有「錢沒拿回來」的案件都是詐欺。下列情況常被法院認定為「民事糾紛」而非刑事詐欺:
- 當事人原本有履約意圖,但因資金不足而未完成履約
- 雙方對履約條件存在誤解或解釋不同
- 被告主張「失聯」、「延遲」非出於詐騙犯意
- 合約條件無明確證據支持有欺罔意圖
這些情況通常須透過民事訴訟處理,例如請求返還借款、解除契約等,而非以刑事詐欺罪偵辦。
若無證據證明有「惡意欺騙」、「不當利益」與「因果關係」,即使對方未履行也不必然構成詐欺罪,建議先諮詢律師釐清法律性質。
透過本文,您應已清楚掌握以下重點:
- 詐欺罪如何成立:需具備欺罔行為、使人錯誤、交付財產與不法利益。
- 詐欺罪成立要件不限書面合約,口頭承諾也可能構罪。
- 詐欺罪成立金額不設下限,但金額與行為態樣會影響量刑。
- 刑責可能為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,依行為嚴重性彈性處理。
- 契約糾紛不等於詐欺罪,民刑交錯應由專業判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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