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我國刑法中,詐欺罪屬於財產犯罪的一種,必須符合一定的「構成要件」才能成立,包括行為人有施用詐術的意圖、被害人因誤信而處分財產,並造成自己或他人財產上損失。本文將逐步解析 詐欺罪如何成立、是否需要達到一定金額才構成犯罪、法院如何在判決中認定,以及常見的誤解與爭議,協助您全面理解並避免誤觸法律。
詐欺罪如何成立?刑法對構成要件的明確規定與法院認定標準解析
根據《刑法》第339條,詐欺罪構成要件主要包含以下幾點:
- 行為人主觀意圖:必須有「不法意圖」,也就是為了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。
- 施詐行為:行為人必須以「詐術」誘使他人陷於錯誤,例如假冒身分、偽造文件、虛構投資等。
- 被害人誤信:被害人因詐術而誤信行為人所述。
- 處分財產:被害人基於錯誤而處分財產,導致財產權益損失。
法院在判斷詐欺罪如何成立時,會特別注意「行為人是否有故意施用詐術」以及「被害人是否因誤信而處分財產」。單純誇大或誤導,若無不法意圖,通常難以成立刑責。
要成立詐欺罪,必須具備行為人意圖、詐術手段、被害人誤信及處分財產等要件,缺一不可。
詐欺罪成立金額有限制嗎?小額金額是否仍構成犯罪的法律說明
實務上,許多人誤以為詐欺罪成立金額必須達到高額才會觸法。事實上,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金額門檻,即使金額很小,只要符合要件仍可能成立詐欺罪。
例如:
- 借款5000元卻從未打算償還,仍可能被認定構成詐欺犯罪。
- 假冒身分小額盜刷,也可能成立詐欺罪,只是量刑上會依金額與情節不同而有差異。
在量刑上,法院會考量金額大小、行為人是否初犯、是否和解或返還損失。大額案件可能處較重刑責,小額案件則可能獲緩刑或易科罰金。
詐欺罪成立金額沒有最低門檻,小額也能構成,但金額大小會影響法院量刑結果。
詐欺罪構成要件判決實務:從最高法院見解到地方法院案例完整整理
在判決實務中,法院對於詐欺罪構成要件判決有以下常見見解:
- 最高法院見解:強調須具備「詐術手段」與「被害人誤信」兩個關鍵。若行為人僅是口頭承諾但實際有履約可能,通常不成立詐欺。
- 地方法院案例:多數案例顯示,若行為人隱匿重大事實,導致被害人誤判,仍可能被認定為施詐行為。
- 金額與犯意:即使金額不大,若行為人重複犯行,法院仍會判以刑責,避免社會危險性。
常見案例包括「假投資平台」、「網拍詐騙」、「親友間借款卻有詐欺意圖」等。
透過案例可知,法院在認定詐欺罪構成要件時,會綜合行為人意圖、手段及被害人損失,並非僅依金額判斷。

詐欺罪構成要件有哪些?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行為、主觀意圖與不法利益解析
學理與實務均指出,詐欺罪成立要件分為主觀與客觀兩部分:
- 主觀要件:行為人必須有「不法意圖」,也就是追求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法財產利益。
- 客觀要件:
- 行為人施用詐術
- 被害人陷於錯誤
- 被害人基於錯誤而處分財產
- 行為人或第三人因此取得利益,被害人受有損失
舉例來說,如果行為人明知商品瑕疵卻隱瞞出售,導致買方受損失,就可能符合詐欺的構成條件。
詐欺罪要件核心在於行為人「有意圖」並「施用詐術」,造成被害人誤信與財產損失,符合這些條件即可能成立犯罪。
常見詐欺罪誤解解析:不履行契約、民事糾紛是否等同於詐欺犯罪?
許多人誤以為「沒有履行契約」就一定是詐欺犯罪,但法律上有所區隔:
- 單純民事糾紛:如買賣雙方對履約方式或時間有爭議,通常屬於民事契約糾紛,不一定構成刑責。
- 詐欺犯罪:若行為人一開始就沒有履行意圖,而是利用詐術讓對方處分財產,則可能成立詐欺罪。
例如,若賣方明知無商品卻收款,或假冒身分簽訂契約,法院多認定為詐欺罪。反之,若是後續因經濟困難無法履行,則偏向民事糾紛。
並非所有契約爭議都構成詐欺罪,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自始即具有「詐欺意圖」。

綜合以上分析,詐欺罪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必須有不法意圖、施用詐術、被害人誤信並處分財產,最終造成損失。無論金額大小,只要符合要件即可成立,法院會依金額、犯意與情節來判斷刑責。然而,民事糾紛與刑事責任必須分清楚,否則容易誤解。若您或親友遭遇疑似詐欺案件,務必要及時尋求專業協助。
我們擁有 5,600+ 成功經驗,專辦洗錢防制、詐欺、刑事訴訟,提供即時、誠信的法律協助。為了您的清白與資產安全,立即加入 LINE@ 洽詢【承道法律諮詢】,我們用專業守護您的每一步。